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043002025號
主 旨: 有關「出境航空旅客機場服務費收費及作業辦法」第3條將機場服務費調漲為新臺幣500元,業經交通部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以交航字第1045004783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請貴會協助轉知所屬綜合及甲種旅行業會員,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交通部104年4月29日交航字第10450047835號函辦理。 二、旨揭辦法第3條規定:「搭乘民用航空器出境旅客之機場服務費,每人新台幣500元,由航空公司隨機票代收。持用未含機場服務費機票之旅客,應於辦理出境報到手續時,向航空公司櫃檯補繳該項費用。」,前開規定自104年5月1日起實施,請貴會轉知所屬綜合、甲種會員,於銷(代)售機票時務必向旅客說明,避免衍生消費糾紛。 三、副知未設公會地區之綜合、甲種旅行社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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