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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_交通部觀光局補助旅行業推廣高雄市及澎湖縣旅遊實施要點...(觀業字第10330036312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0330036312號

主  旨:
檢送修正後「交通部觀光局補助旅行業推廣高雄市及澎湖縣旅遊實施要點」規定及相關申請表格各1件,請協助轉知所屬會員,請 查照。

說  明:
一、本局為儘速恢復高雄市及澎湖縣觀光旅遊活動及促進當地經濟榮景,前於本(103)年9月5日訂定發布「交通部觀光局補助旅行業推廣高雄市及澎湖縣旅遊實施要點」,並請鼓勵所屬會員業者踴躍參與高雄市及澎湖縣旅遊推廣活動,以提振當地觀光產業收益在案。
二、本局配合高雄市政府所提要點修正意見及實務審核之需,爰修正旨揭要點規定,並自103年10月9日起生效,修正內容簡述如下(請參閱要點規定):
(一)補助項目遊覽車費修正為租賃車費,以因應澎湖地區車輛使用情形。(修正規定第4點)
(二)高雄市或澎湖縣觀光旅遊天數由3天2夜以上修正為2天1夜以上,另增加規定申請補助地區為高雄市者,行程規劃至少須包含前鎮區或苓雅區景點(如三多商圈、高雄展覽館、85大樓等)、百貨業、農特產品商店、伴手禮、手工藝品店等採購點。(修正規定第5點)
(三)考量補助案特殊目的性,採用始日算入之計算方式修正申請期限規定,申請補助者應於旅行團行程出發日起算一週前,先向本局提出補助申請,例如旅行團10月16日出發,旅行社至遲應於10月9日提出申請。(修正規定第6點)
(四)為避免修正前後適用之疑義,另新增「本要點修正生效日前提出申請且未經本局審核完成者,仍適用本要點修正施行前之規定。但修正生效後之規定有利於申請人者,得適用修正生效後之規定。」。(新增規定第11點)
(五)原【附件1、附件3】:為統計便利,新增團體數量欄位,另申請補助項目之遊覽車費欄位改為租賃車費欄位。
三、有關旨揭修正規定及相關申請表格,請逕自上網於本局行政資訊網(http://admin.taiwan.net.tw/indexc.asp)「觀光法規」項下查詢及下載使用。
四、副本抄送未設公會地區之旅行業者,請參考修正之旨揭要點,鼓勵會員踴躍包裝旅遊產品推廣高雄市及澎湖縣旅遊。

實施要點 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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