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030911621號
主 旨: 有關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下稱陸委會)發布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旅遊警示處理原則業奉行政院核定,並自9月1日起實施一案,請轉知貴屬綜合、甲種旅行業,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交通部103年9月1日交參字第1030027417號函辦理。 二、為保障國人赴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人身安全與權益,陸委會訂定旨揭處理原則業奉行政院核定,並自9月1日起實施,請貴會轉知所屬綜合、甲種旅行業者,嗣後並請注意陸委會網站「陸港澳旅遊警示專區」發布之相關訊息。該處理原則重點如下: (一)虜委會依據本原則發布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之旅遊警示,係為提供國人旅行相關資訊,並供國人自行決定其旅行計劃,僅係參考性之建議,並無強制約束力。 (二)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旅遊警示等級分為4級(灰、黃、橙、紅色燈號),其警示意涵分別為「庭醒注意」、「特別注意旅遊安全並檢討應否前往」、「避免非必要旅行」及「不宜前往」,如警示等級參考情況已改變或不存在時得隨時變更或解除。另有關旅遊疫情警示之認定參考情況,參考衛生福利部發布之資訊。 (三)陸委會發布灰、黃色燈號旅遊警示,係直接刊登於該會資訊網或以其他方式通知大眾;發布橙色燈號旅遊警示,係由該會發布新聞稿或其他參考資料,倘涉及其他機關權責,則於聯繫相關機關後發布新聞,並刊登於該會資訊網或以其他方式通知大眾;發布紅色燈號旅遊警示,比照橙色燈號旅遊警示之作法,必要時並得邀集相關機關召開聯合記者會,公布政府整體因應措施及協助方式。另有關旅遊疫情警示之發布時機與方式,參考衛生福利部發布之資訊。 三、副請未設公會地區之綜合、甲種旅行社確實配合辦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