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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_交通部觀光局補助旅行業推廣高雄市及澎湖縣旅遊實施要點...(觀業字第1030910695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030910695號

主  旨:
檢送「交通部觀光局補助旅行業推廣高雄市及澎湖縣旅遊實施要點」,請協助轉知所屬會員包裝當地旅遊產品推廣,請 查照。

說  明:
一、本局為儘速恢復高雄市及澎湖縣觀光旅遊活動及促進當地經濟榮景,爰訂定「交通部觀光局補助旅行業推廣高雄市及澎湖縣旅遊實施要點」,並自本(103)年9月5日正式實施;請鼓勵所屬會員業者踴躍參與高雄市及澎湖縣旅遊推廣活動,以提振當地觀光產業收益。
二、前述要點內容簡述如下(請參閱要點規定):
(一)補助條件:旅行業舉辦赴高雄市或澎湖縣之國內旅遊團,每團20人以上40人以下,於當地合法觀光旅館、旅館業或民宿住宿2夜、每日2個景點、合法餐廳用餐、使用合法遊覽車。
(二)補助內容:遊覽車租賃費1/2、住宿費每人每日250元、餐費每人每日150元。
(三)補助方式:旅行團出發1週前向本局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始同意其補助,旅行業最遲應於今年11月30日前提出計畫,且旅行團出發日最遲不得逾今年12月7日,如補助經費提前用罄,則截止受理申請。
(四)相關配套:
1.為讓更多旅行業者協力推動,每家旅行業每月,申請以5團為限。
2.本局將依受理日期為審查先後順序,受理申請補助經費如超出預算時,即停止受理申請。
三、檢附「交通部觀光局補助旅行業推廣高雄市及澎湖縣旅遊實施要點」要點規定及相關申請表格1份,或請逕自上網於本局行政資訊網(http://admin.taiwan.net.tw/indexc.asp)「觀光法規」項下查詢及下載使用。
四、副本抄送未設公會地區之旅行業者,請參考旨揭要點補助範圍景點,踴躍包裝旅遊產品推廣高雄市及澎湖縣旅遊。

實施要點 補助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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