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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_有關外交部發布修正「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並自本年7月1日起施行,請查照...(觀業字第1030906617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030906617號

主  旨:
有關外交部發布修正「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並自本年7月1日起施行,請查照並轉知所屬綜合會員業者配合辦理。

說  明:
一、依據外交部103年6月27日外授領一字第1036603085號函辦理。
二、外交部為提昇護照安全,防範護照遭冒辦、冒領,以爭取歐、美等國予我國人免簽證待遇,參酌親辦護照之國際趨勢,自100年7月1日起實施「首次申請護照親辦措施」,並於「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首次申請護照者倘無法親自至該部領事事務局及各辦事處辦理,可先至申請人戶籍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內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再委託代理人(含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之綜合或甲種旅行業者)向該部領事事務局及各辦事處送件。由於前揭細則規定首次申請護照者至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有戶籍之限制,為便民考量,經該部洽內政部會商同意後,修正前揭細則規定,自本年7月1日起放寬在國內首次申請護照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
三、相關訊息,請逕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最新消息(網址:http://www.boca.gov.tw/)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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