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發文字號:移署移管蓮字第1030078859號
主 旨: 有關國人接受大陸旅行社委託為大陸旅行團辦理電話預付卡並擔任在台保證人案,惠請 貴局依權責酌處,請 查照。
說 明: 一、經查近來發現有多起國人接受國內旅行社或大陸旅行社委託為大陸旅行團辦理電話預付卡並擔任在台保證人,惟該申辦之電話被不法運用刊登於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或網頁內,涉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下稱移民法)第58條第3項規定,經查其中黃O陽先生(下稱黃君)有多次類此情事,經本署通知黃君到隊說明,黃君僅以書面陳述係從通信行業,受託旅行社替大陸旅行團代辦電話雨付卡,並擔任在台保證人,合先敘明。 二、按移民法第58條第3項規定:「任何人不得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同法第78條第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違反第58條第3項規定,委託、受託或自行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近來發現有大陸地區人民藉觀光名義入境後即申辦電話(部份係出境後申請),該電話遭刊登於非法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或網頁上,倘經本署查獲者,本署除依規定予以斷話外,廣告刊登人涉違反前揭規定,依規定應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爰惠請貴局依權責向我國及大陸相關旅行業者加強宣導及提醒,前揭行為於台灣係違法行為,並請我國業者提高警覺,勿遭有心人士利用從事不法行為,致造成民眾損失,或有涉嫌協助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違反我國法令而受罰之疑慮。 三、檢附「國人代辦大陸旅行團之電話涉刊登於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網頁一覽表」供參(請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國人代辦大陸旅行團之電話涉刊登於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網頁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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