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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_重申旅行業經營旅行業務收取之各項費用、機票款或報酬,均應誠信收費並提供正確資訊...(觀業字第1030901647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030901647號

主  旨:
重申旅行業經營旅行業務收取之各項費用、機票款或報酬,均應誠信收費並提供正確資訊,俾善盡旅遊消費資訊充分揭露及告知義務,減少消費糾紛,詳如說明,請轉知所屬會員旅行社切實遵辦,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103年4月23日院臺消保字第1030132229號函送該處103年4月17日「旅行業刊登廣告資訊揭露等之消費者保護事宜」會議紀錄辦理。
二、上揭會議結論關於「旅行業刊登旅遊商品之廣告價格及代收燃料油附加稅、機場稅、兵險及簽證等相關旅遊資訊應充分揭示,俾減少消費糾紛。」一節,請切實遵辦。另查,為建立旅遊商品標價合理性及透明化機制,本局前於97年12月15日及98年4月3日召開旅行業代收費用之資訊揭露事宜會議,其結論請旅行業經營旅行業務收取之各項費用、機票款或報酬,均應誠信收費並提供正確資訊,俾善盡旅遊消費資訊充分揭露及告知義務,減少消費糾紛。嗣後本局分別以98年2月20日觀業字第09830001961、09830001962號及100年10月4日觀業字第10000286741號函督促旅行業者切實配合辦理,旅行業者如有違反,即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0條及49條第11款等相關規定處罰,併此再為重申 。
三、副本抄送未設公會地區之旅行社,請切實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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