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030900578號
主 旨: 請轉知貴屬綜合、甲種旅行社加強向旅客宣導國人輸入自用藥物相關規範,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交通部103年4月9日交航字第1030010204號函轉衛生福利部103年4月1日部授食字第1021452710號函辦理。 二、依據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規定,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物(包括藥品或醫療器材)進口者,應符合財政部與衛生福利部所訂定「入境旅客攜帶 自用藥物限量表」之規範。如不符合前述限量表規定者,或為按一般進口貨物(郵包或快遞等)處理者, 則應於輸入前依據「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申請進口同意書,以憑辦理通關事宜。 三、倘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則認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之禁藥,依同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禁藥,沒入銷燬之。倘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依藥事法第79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應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責令原進口商限期退運出口,屆期未能退貨者,沒入銷燬之。 四、有關前行政院衛生署80年7月5日衛署藥字第938062號函、80年11月5日衛署藥字第978546號函及84年7月18日衛署食字第84017765號函釋內涉藥物(包括藥品及醫療器材)適用之部分,自104年7月1日起停止適用,於停止適用前之宣導期間,仍依據前揭函釋辦理。 五、敬請轉知貴屬綜合、甲種旅行社加強向旅客宣導前揭規範。
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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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合於本表品目範圍及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之限額者,准免稅、免辦輸入許可證放行,如超過前開限額而未逾本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限額者,其超過部分仍應依規定稅放。 1. 入境旅客攜帶本表物品,超過其限量或逾本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限額者,應依本辦法第17條規定辦理。 2. 入境旅客攜帶本表物品,如屬應施檢疫品目範圍者,仍應依各該輸入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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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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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或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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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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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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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金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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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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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瓶或12小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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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表列自用藥物,旅客以攜帶6種為限,除各級管制藥品及公告禁止使用之保育物種者,應依法處理外,其他自用藥物,其成分未含各級管制藥品者,其限量比照表列每種2瓶(盒)為限,合計以不超過6種為原則。 二、船舶或航空器服務人員於調岸時,其攜帶少量自用藥物進口,得比照旅客,准予攜帶6種。回航船員或航空器服務人員,則以攜帶2種為限。但不得攜帶中將湯(丸)藥品。 三、旅客或船舶、航空器服務人員攜帶之管制藥品,須憑醫院、診所之證明,以治療其本人疾病者為限,其攜帶量不得超過該醫療證明之處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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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卦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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盒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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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小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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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角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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盒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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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小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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驅風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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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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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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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將湯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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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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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340粒裝2瓶或白490粒裝2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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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onp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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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片盒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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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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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克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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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粒瓶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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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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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露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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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粒瓶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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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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胃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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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粒瓶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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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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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ntholat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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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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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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辣椒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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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片盒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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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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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日萬金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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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片盒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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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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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na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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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粒瓶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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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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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服維生素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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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瓶,但總量不得超過1,200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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錠狀、膠囊狀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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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種12瓶,其總量不得超過2,400粒(每種數量在1,200粒至2,400粒應向衛生署申辦樣品輸入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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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形眼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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盒裝或散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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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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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藥材及中藥成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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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藥材每種0.6公斤,合計12種。中藥成藥每種12瓶(盒),惟總數不得逾36瓶(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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