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030009528號
主 旨: 有關外交部於3月21日將泰國曼谷及其周邊地區之旅遊警示燈號由「橙色」調降為「黃色」一案,請轉知貴屬綜合、甲種旅行業知照,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外交部103年3月27日外授領三字第1035114307號函(副本)及高雄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103年3月20日高市旅行(103)本字第094號函(副本)辦理。 二、據外交部來函,本年3月18日泰國政府宣布,自3月19日起撤銷針對曼谷及其周邊地區所實施之緊急狀態法,而以國內安全法取代,期限至本年4月30日止。鑒於泰國曼谷地區緊張情勢漸趨緩和,該部業於3月21日將泰國曼谷及其周邊地區之旅遊警示燈號由「橙色」調降為「黃色」,詳情請至該部領事事務局網站(www.boca.gov.tw)查詢。 三、請轉知貴屬綜合、甲種旅行業,自3月21日起行程如有安排前往泰國曼谷及其周邊地區者,除仍應注意旅遊安全事宜外,旅客如取消行程解約時,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27條規定辦理,須依解約通知到達旅行社時間距出發日期之長短,按比例賠償旅行社旅遊費用。 四、副本抄送未設公會地區之綜合、甲種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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