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030022046號
主 旨: 請轉知所屬會員業者協助宣導,赴港國人勿攜帶電擊棒類物品入境香港避免觸法,如說明項二,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內政部警政署103年2月14日警署刑岸字第1030000740號函辦理。 二、香港警務處103年2月11日傳真函至內政部警政署表示,依據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電擊棒類物品(香港稱為電槍)係屬槍械,持有是類物品最高可處罰金港幣10萬元及有期徒刑14年。去(102)年整年度,香港共有262名入境旅客因持有電擊棒物品遭逮補(其中9名為國人),多係於外地購買後入境香港或於香港機場轉機時遭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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