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033000525號
主 旨: 請轉知所屬會員業者,旅行業接待國內外旅客從事觀光旅遊活動,應安排旅客住宿於領有登記證之合法旅館或民宿如說明項二,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台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103年1月27日北市觀產字第10332080701號函辦理。 二、有關民眾向台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反映「台北教師會館」疑涉違規經營旅館業務一案,據上開函稱「台北教師會館」非旅館業,係教育部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24條第3項「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安全、經營等事項訂定辦法管理之。」所設置之住宿設施,依規定不得提供不特定人士住宿服務。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