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020040278號
主 旨: 「旅行業經營菲律賓旅遊線因抵制政策受損貸款利息補貼要點」(下稱本要點)業經本局於102年11月22日以觀業字第10200404001號令發布,請轉知所屬綜合、甲種會員,請 查照。
說 明: 一、為協助旅行業因102年5月15日「廣大興28號」漁船事件配合抵制政策取消菲律賓線航空機位衍生機票款賠償或取消訂房衍生住宿款賠償等營業損失,本局爰訂定本要點,旅行業符合補助規定者,得自本要點生效日起5個月內提出申請營運週轉金貸款,本局將提供每1家旅行業累計不得超過新臺幣3百萬元貸款額度之利息補貼。 二、有關貸款事宜,請逕洽各金融機構並依其規定辦理;凡獲金融機構核貸並符合本要點者,本局即按實際貸款餘額(不得超過新臺幣3百萬元)補貼年利率百分之1.5,但其貸款利率低於百分之1.5者,依其實際貸款利率補貼,補貼期限則依實際貸款期限,最長以1年為限。 三、相關資訊請至本局行政資訊網( http://taiwan.net.tw )「觀光法規」項下查詢。 四、副本知會未設公會地區之綜合、甲種旅行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