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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_有關導遊與旅行業團體代表商定之「導遊人員帶團契約書範本」...(觀業字第1020027695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020027695號

主  旨:
有關導遊與旅行業團體代表商定之「導遊人員帶團契約書範本」,請轉知所屬,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觀光導遊協會102年8月1日函送7月9日召開之導遊人員帶團契約書(草案)研討會議紀錄辦理。
二、緣101年3月5日修正增訂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3-1條規定:「旅行業與導遊人員、領隊人員,約定執行接待或引導觀光旅客旅遊業務,應簽訂契約並給付報酬。前項報酬,不得以小費、購物佣金或其他名目抵替之。」自101年10月22日起,導遊與旅行業相關團體代表依本局101年10月11日研商會議結論建議雙方再會商導遊帶團契約範本,迄102年7月9日第7度會商後,雙方議定帶團契約範本一式供參考,如說明三,其重要內容為:
(一)出差費應符合公平合理之報酬原則,不得包含小費、佣金等名義之給付(契約第5條)。
(二)出差費及購物佣金旅行社於結團後30日內付清(契約第8、9條)。
(三)旅行社應於導遊執業前足額預支需付之相關費用,超額代墊款旅行社於結團時付清(契約第6條)。
(四)旅行社應於導遊執業期間為其投保至少新台幣伍佰萬元加貳拾萬元醫療之保險費,旅行社應負擔法定貳佰萬元及拾萬元醫療之保險費,增額部份投保方式及費用由雙方議定(契約第7條)。
三、中華民國觀光導遊協會網站( http://www1.tourguide.org.tw )下載區已建置上揭帶團契約範本可供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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