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023001969號
主 旨: 「交通部觀光局輔導建立品牌旅行業獎勵要點」業經本局於102年7月4日以觀業字第1020022264號令發布,請惠予轉知所屬會員旅行業,請查照。
說 明: 一、本局為促進傳統旅行產業轉型與升級,推動旅行業品牌化經營,爰訂定「交通部觀光局輔導建立品牌旅行業獎勵要點」,請貴會惠予轉知所屬會員旅行業,公司如欲建立品牌,得依該要點申請下列補助或補貼: (一)最近2年內辦理財務報表查核簽證,得申請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下同)5萬元之會計師簽證費用補助。 (二)連續2年辦理財務報表查核簽證,綜合旅行業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1千萬元,甲種及乙種旅行業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5百萬元,得申請按貸款利率補貼1.5%之利息。 二、檢附發布令(含附件)1份,旨揭要點已公佈於本局行政資訊網「觀光法規」項下請會員旅行社逕利用該網站查詢(網址:http://admin.taiwan.net.tw/law/law.aspx?no=130)。 三、副知未設公會地區之旅行業知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