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023001910號
主 旨: 有關近日日本北海道地區遊覽車不足可能衍生旅行團接待問題,請速轉知所屬經營赴當地團體旅遊之會員業者,依說明項妥為處理因應,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102年6月27日中旅聯(102)字第075號函辦理。 二、旅行業辦理出國觀光團體旅遊,應依約先辦妥交通、膳、宿等事宜,始得招攬、出團,如違約致旅客權益受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據上開來函指出,近日我赴日本北海道旅遊團發生遊覽車嚴重不足現象,恐將對旅客及旅行業權益造成重大影響;為維護旅客及業者權益,請貴會轉知所屬經營赴當地團體旅遊之會員旅行業者,組團前應切實確認是否已訂妥合法車輛,如受遊覽車不足影響團體行程,請依契約確保旅客權益,除可與旅客協調尋求可行之替代方案以謀求解決減少損失外,如有解約宜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4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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