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023001480號
主 旨: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茲重申旅行業不得發行任何具對價關係之商品禮券,請確實轉知所屬會員旅行社照辦,請查照。
說 明: 一、查旅行業係信用擴張之行業,不得發行具有對價之禮券,本局前以96年4月10日觀業字第0963000851號函、98年2月3日觀業字第0983000244號函及100年12月29日觀業字第1003003361號函3度向旅行業公會及未設公會地區之旅行業者宣導,惟據瞭解,部份旅行業者仍有發行或於網路、旅展販售「旅遊兌換券」、「行程券」、「旅遊儲值券」、「旅遊基金券」等各種有價商品禮券之情事。 二、為避免發生影響旅遊消費者權益情事,旅行業應切實遵循旅行業管理規則第49條第14款:「旅行業不得有下列行為:........十四、非舉辦旅遊,而假藉其他名義向不特定人收取款項或資金。」之規定,本局將不定期派員至各旅行業營業處所、網站或旅展會場查核,違者,將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處新台幣5萬元罰鍰。至無償贈與之抵用券或折扣券尚未牴觸上揭條文,併此敘明。 三、副本抄送未設公會地區之旅行社,請依上開說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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