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023001147號
主 旨: 請轉知所屬會員,旅客參加特殊旅遊團例如郵輪旅遊或搭乘包機之行程,出發前如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無法成行所致損失,應事先書面告知旅客相關承擔之風險,俾減少爭議,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本局102年4月15日召開「研商旅行業責任保險相關權益保護事宜」第2次會議紀錄辦理。 二、旅行業招攬旨揭旅遊行程,應事先以書面告知旅客,如發生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成行,相關須承擔之風險及適用之契約條款,而非旅行期間(旅行前、後)所可能衍生之風險,因不可歸責於旅行業者,亦應一併告知。另未來保險業者如有提供相關保險商品,亦應告知旅客供其選擇,期降低雙方損失及減少爭議,並確保旅客權益。 三、副本抄送未設公會地區旅行社,請依旨揭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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