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023001015號
主 旨: 「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部份條文業經內政部會銜交通部於102年4月22日修正發布,並自102年5月1日施行,請確實依該規定辦理接待事宜,請 查照。
說 明: 一、旨揭辦法修正條文為第4條、第5條、第10條、第14條、第22條及第26條,共計6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本局核發數額建議文件之權限。(修正條文第4條) (二)增訂本局執行優質行程審查職權之法律依據及法律效果。(修正條文第5條) (三)修正旅行業申請核准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業務之消極資格要件及廢止核准事由。(修正條文第10條) (四)修正旅行業意外醫療責任保險最低投保金額。(修正條文第14條) (五)增訂遊覽車或其駕駛人變更、購物商店行程變更時,旅行業及導遊人員應向本局通報之行政上義務。(修正條文第22條) (六)增訂旅行業及導遊人員停止辦理接待大陸觀光團體業務及執行接待業務之事由,並加重法律效果為停業一個月至一年。(修正條文第26條) 二、旨揭辦法修正後之全文,可至本局行政資訊網(http://admin.taiwan.net.tw/)點選「大陸人士來台」項目內之「許可辦法與相關規定」參考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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