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010042915號
主 旨: 請轉知所屬配合遵守「國立故宮博物院展場參觀須知」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國立故宮博物院101年12月27日台博教字第1010014457號函辦理。 二、國立故宮博物院為維護參觀品質,訂定旨揭須知一種,同時廢止「一般民眾參觀須知」與「團體參觀注意事項」。查該須知內容第二點及第五點之(二)係團體參觀應特別注意遵守之事項,請切實配合遵守,要述如下: (一)10人以上團體需夠買團體參觀券入場,並租用佩掛子母機語音導覽器始准入場。該院實施人流控管措施,請事先預約團體語音設備。 (二)未經許可嚴禁在未租用語音導覽系統下進行任何導覽及解說服務,如有違反,該院得予以勸導、制止、拒絕入館或勒令離館,以維展場內安寧。 三、旨揭參觀須知,請逕至該院官網/參觀資訊(http://www.npm.gov.tw/zh-tw/visiting/visit/notices.htm)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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