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010037575號
主 旨: 為強化搭機旅客攜帶鋰電池之認知,惠請協助向貴會所屬綜合、甲種旅行社宣導,以維護旅客權益,強化飛航安全,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空運安字第1010036569號函辦理。 二、該局為維護飛航安全,前已依據民用航空法第43條第3項規定,於該局網站公告「旅客及組員可攜帶或託運上機之危險物品。」,有鑑於部分旅客對於攜帶備用鋰電池之規範尚有不瞭解之處,爰彙整相關規範簡述如後:「做為個人使用之可攜式電子裝置,如手錶、計算機、照相機、手機、手提電腦及錄影機等之備用鋰離子電池應隨身攜帶上機,並需加以絕緣保緣 ( 如放置原廠之包裝中、於電極上貼上絕緣膠帶或個別放入塑膠保護袋中 ) ,惟備用鋰離子電池之功率如超過100瓦特-小時但不超過160瓦特-小時則需經航空公司同意後方可手提攜帶上機,且每個人不可攜帶超過兩個用電池上機」。 三、副本抄送各未設公會地區之綜合、甲種旅行社:請貴公司配合協助旨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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