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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_旅行業辦理旅遊或提供訂房服務應使用合法業者...(觀業字第1010035625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010035625號

主  旨:
請貴會向所屬會員宣導,旅行業辦理旅遊或提供訂房服務應使用合法業者依規定設置之住宿設施,以維護旅客安全與權益,請 查照。

說  明:
一、按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7條第3款規定:「旅行業辦理旅遊時,該旅行業及其所派遣之隨團人員,均應遵守下列規定:三、應使用合法業者依規定設置之遊樂及住宿設施。」。如有違反上開規定,經查屬實,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2項第3款,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二、為維護旅客住宿安全,避免旅客因住宿品質不佳致遭受傷害,爰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辦理旅遊或提供訂房服務時,應使用合法業者依規定設置之住宿設施,以確實維護旅客安全與權益,旅行業如有違反上開規定,經查屬實,即依發展觀光條例裁罰。
三、副本抄送各未設公會地區之綜合、甲種旅行社確實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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