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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_旅行業組團出國旅遊應謹慎安排購物行程,並督導領隊人員維護旅客...(觀業字第1010031622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010031622號

主  旨:
請貴會向所屬綜合、甲種旅行業會員宣導,旅行業組團出國旅遊應謹慎安排購物行程,並督導領隊人員維護旅客安全與購物權益,請 查照。

說  明:
一、按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7條第4款規定:「旅行業辦理旅遊時,該旅行業及其所派遣之隨團人員,均應遵守下列規定:四、旅遊途中注意旅客安全之維護。」、第49條第10款規定:「旅行業不得有下列行為:十、安排旅客購買貨價與品質不相當之物品者。」。另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23條第2款規定:「領隊人員執行業務時,應遵守旅遊地相關法令規定,維護國家榮譽,並不得有下列行為:二、誘導旅客採購物品或為其他服務收受回扣、向旅客額外需索、向旅客兜售或收購物品、收取旅客財物或委由旅客攜帶物品圖利。」
二、為維護旅客購物安全,避免旅客遭購物店滯留或強迫購物,爰請貴會轉知所屬綜合、甲種旅行社組團出國旅遊時,應謹慎安排購物行程,定督導領隊人員於旅客進入購物店消費前,應先說明預計停留時間及出入口動線,倘旅客無購物意願,亦不得以任何形式強留旅客或誘導其購物,以確實維護旅客安全與購物權益,旅行業及領隊人員如有違反上開規定,經查屬實,即依發展觀光條例開罰。
三、副請未設公會地區之綜合、甲種旅行業確實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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