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013002709號
主 旨: 請轉知所屬會員綜合、甲種旅行社,辦理赴國外旅遊應注意維護旅客安全,安排從事高風險或有潛在危險之旅遊活動,如潛水、搭船等,應事前告知各項安全注意事項,並於活動中隨時留意旅客安全,請 查照。
說 明: 一、按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7條第1項第3、4、8及9款規定:「旅行業辦理旅遊時,該旅行業及其所派遣之隨團服務人員,均應遵守下列規定:…(三)應使用合法業者依規定設置之遊樂及住宿設施。(四)旅遊途中注意旅客安全之維護。…(八)應使用合法業者提供之合法交通工具及合格之駕駛人。…(九) 應妥適安排旅遊行程,不得使遊覽車駕駛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法規有關超時工作規定。」復按同規則第39條第1項規定:「旅行業辦理國內、外觀光團體旅遊業務,發生緊急事故時,應為迅速、妥適之處理,維護旅客權益,對受害旅客家屬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事故發生後24小時內應向交通部觀光局報備,並依緊急事故之發展及處理情形為通報。」旅行業如有違反規定經查屬實,本局即依發展觀光條例裁罰。 二、101年10月3日下午接連發生國人赴菲律賓長灘島和越南下龍灣翻船事故致8名旅客不幸喪生之意外。為確保旅遊安全與旅客權益,請轉知所屬旅行業者確實遵守上述相關規定並加強旅遊災害的應變處理能力,以降低可能產生之風險。 三、副本抄送未設公會地區之綜合、甲種旅行社,請依旨揭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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