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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_「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2條、第54條...(觀業字第1010027555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010027555號

主  旨: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2條、第54條,業經交通部於101年9月5日以交路(一)字第1018200332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請轉知所屬會員知照,請查 照。

說  明:
依據交通部101年9月5日交路(一)字第10182003325號函辦理。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五十四條修正條文

第二十二條 旅行業經營各項業務,應合理收費,不得以不正當方法為不公平競爭之行為。
旅遊市場之航空票價、食宿、交通費用,由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按季發表,供消費者參考。

第五十四條 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辦理台灣地區人民赴大陸地區旅行業務,應依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許可辦法規定,申請交通部觀光局許可。
前項所稱之旅行係指台灣地區人民依台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及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規定,申請主管機關核准赴大陸地區從事之活動。
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及第五十三條之規定,於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辦理台灣地區人民赴大陸地區旅行業務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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