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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修正「交通部觀光局獎勵旅行業推廣悠遊團遊實施要點」,詳如說明,請協助轉知所屬會員業者,請查照。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1130022552號

 

主旨:檢送修正「交通部觀光局獎勵旅行業推廣悠遊團遊實施要點」,詳如說明,請協助轉知所屬會員業者,請查照。

 

說明:

一、因花蓮縣及臺東縣於111年9月17日及18日連續發生規模6以上地震,為協助當地遭受衝擊之觀光產業,本局於第2階段起新增特別加碼條件,即旅行業於111年10月1日起至12月15日止,安排前往花蓮縣或臺東縣住宿達1日以上之團體旅遊,每團最高可再補助新臺幣(下同)1萬元。如符合基本條件及行程條件、2項加碼條件及特別加碼條件者,最高可補助4萬元。

 

二、有關旨揭要點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第5點第1項:符合「特別加碼條件」者,補助1萬元,其補助上限與加碼條件皆為1萬元,且得分別計算。

(二)第5點第1項第4款:新增「特別加碼條件」,出團日期自111年10月1日起至12月15日止,組團人數為旅客15人以上,並符合基本及任2項行程條件,全團住宿於花蓮縣或臺東縣之合法旅宿業1日以上。

 

三、檢附修正「交通部觀光局獎勵旅行業推廣悠遊團遊實施要點」規定,或請逕自上網於本局行政資訊系統「悠遊國旅補助」專區(網址:https://admin.taiwan.net.tw/BusinessInfo/GuanguangTuiguang/DomesticTravel.htm)查詢,有關申請補助資訊請參閱網站提供之Q&A。

四、副本抄送未設公會地區之旅行業者。



 
附件名稱格式
交通部觀光局獎勵旅行業推廣悠遊團遊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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