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113002200號
主旨: 有關「旅行業行銷國外旅遊產品」一事,詳如說明,請貴會轉知所屬綜合及甲種旅行社會員,請查照。
說明:
一、本局111年6月21日觀業字第11130013501號諒悉。
二、為避免旅遊糾紛,本局以前函說明國境解封前,旅行業宣傳及行銷國外旅遊產品原則如下:
(一)不得以任何名目向消費者收取款項。
(二)得有參考出發日期及參考價格。
(三)得有國外(團體/個別)旅遊行程簡介。
(四)得提供國外旅遊優惠予旅客俟國境開放旅遊後使用。
三、行政院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1年9月22日宣布「預計」於111年10月13日採行0+7檢疫方案及取消限團令,為因應國境即將解封及便利相關作業,旅行社得受理旅客報名111年10月13日後出團之旅遊行程,惟於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正式公告確定國境開放日期前,旅行社不得向旅客收取任何(如訂金、團費…等)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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