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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型一日遊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請轉知所屬會員旅行社配合辦理,請查照。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110915382號

 

主旨:「簡易型一日遊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業經交通部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以交路(一)字第11182005924號公告訂定發布施行,請轉知所屬會員旅行社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111年8月10日交路

(一)字第1118200592號書函副本、第11182005921號、第11182005922號、第11182005923號函副本辦理。

二、旨揭法規(下稱前者)所稱簡易型一日遊,係指旅行業於旅遊當日在固定地點(如捷運站出口),供旅客現場臨時報名參團之國內團體一日旅遊。是以,旅客如係事先報名參加旅行業舉辦之國內團體一日遊,不適用旨揭法規,而應適用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稱後者)之規範。茲將二者主要差異說明如下:

(一)適用範圍不同:前者適用旅客於旅遊當日在固定地點,現場臨時報名參團旅遊(即興式旅遊)。後者適用於旅客預先報名參團旅遊(計畫型旅遊)。

(二)契約審閱期間不同:前者明定旅行業應於簽約前將契約內容充分向旅客說明,並由雙方簽訂契約或以其他適當方式表示同意。後者契約審閱期間至少1日。

(三)組團人數不足時之效果不同:前者明定未達最低組團人數時,旅行業應當場退還旅客已繳之費用。後者未達最低組團人數時,旅行業應於預訂出發至少7日前通知旅客解除契約,並將旅遊費用退還旅客,其怠於通知致旅客受損害者,應賠償旅客損害。

(四)旅客出發前解除契約之賠償標準不同:前者明定旅客於旅遊開始前解除契約,應依旅行業提供之收據,繳交行政規費,並賠償旅行業相當之損害,且不得向旅行業請求退還旅遊費用,但旅行業因此可節省或無須支出之費用,應退還旅客。旅客未準時到達約定地點集合致未能出發,亦未能中途加入旅遊者,視為任意解除契約。後者旅客出發前解除契約,應按通知到達旅行業時,距旅遊開始時間之長短,按旅遊費用百分比成數賠償旅行業。

三、請旅行業確實遵守旨揭法規規定,本局將定期及不定期進行查核,倘業者所提供之定型化契約,其上所記載之內容違反旨揭法規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經本局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另若旅行業者所提供之定型化契約之記載內容雖符合旨揭法規規定,但未切實按契約內容履行(如:旅行業者於行程中未經團員同意臨時於既定行程外安排購物店購物)者,本局將依發展觀光條例及旅行業管理規則相關規定予以裁罰。

四、另本局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5條第1項規定,訂定「簡易型一日遊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並自即日生效,亦請各旅行公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旅行社參考使用。

五、有關「簡易型一日遊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暨其範本」,詳請參見本局行政資訊網(http://admin.taiwan.net.tw/)「觀光法規」或「消保事項專區」查詢。



 
附件名稱格式
觀光局1110915382號函
簡易型一日遊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及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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