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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因應國境解封前旅行業行銷國外旅遊產品」一事,詳如說明,請貴會轉知所屬綜合及甲種旅行社會員,請查照。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發文字號:

觀業字第11130013501號

 

主旨:有關「因應國境解封前旅行業行銷國外旅遊產品」一事,詳如說明,請貴會轉知所屬綜合及甲種旅行社會員,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111年6月15日研商「旅行業者接待出境旅客保險機制」及「因應國境解封旅行業行銷國外旅遊產品」會議紀錄辦理。

二、因全球新冠疫情逐漸趨緩,目前已有部分國家取消入境管制,本局將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逐步開放國境政策,滾動式檢討相關行政措施。

三、經查部分業者已開始宣傳及廣告國外旅遊相關產品,惟因本局「公告暫停旅行業組團赴國外旅遊及接待來臺觀光團體入境」命令仍持續有效,且本局於110年11月3日以觀業字第1103003581號函請貴公會轉知所屬綜合及甲種旅行社會員,在我國及旅遊目的地國國境未開放前,不得預先包裝販售旅遊行程,或於招攬文件推薦國外遊程,先予敘明。

四、有關旨案,為符合目前防疫政策趨勢,避免旅遊糾紛,本局訂定旅行業宣傳及行銷國外旅遊產品原則,分述如下:(一)不得以任何名目向消費者收取款項。(二)不與消費者成立國外(團體/個別)旅遊契約。(三)得有參考出發日期及參考價格。(四)得有國外(團體/個別)旅遊行程簡介。(五)得提供國外旅遊優惠予旅客俟國境開放旅遊後使用。

五、本局再次重申,為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對國際疫情發展研判及邊境風險管制等防疫措施,爰公告暫停旅行業組團赴國外旅遊及接待來臺觀光團體入境,國人應避免所有非必要之出國旅遊,是以在國外團體旅遊尚未開放前,旅行社不得安排國外旅遊。惟民眾如有赴國外需求,旅行社仍可經營旅客代訂購出國機票或國外住宿服務。

六、副本抄送未設公會地區之綜合及甲種旅行社,請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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