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113000735號
主旨:為共同防疫及維護旅客旅遊安全,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旅行社,辦理旅遊活動時,務必落實防疫措施及遵守防疫規定,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鑒於近日發生旅遊團體旅客確診事件,請旅行業者辦理團體旅遊時,配合下列事項:
(一)出發前:請旅行社隨團服務人員協助為旅客量體溫,並準備酒精等消毒用品供旅客使用。
(二)行程中:
1、應全程佩戴口罩,遊覽景點時,須配合各主管機關及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防疫管理措施辦理。
2、搭乘遊覽車時,應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最新公告及交通部公路總局發布之「遊覽車客運業防疫管理措施」規定,例如:唱歌時佩戴口罩,麥克風於使用後應清潔消毒、有飲食需求時,須於保持社交距離,或鄰近旅客有佩戴口罩,或鄰近無旅客之情形下開放飲食,並於食用完畢後,速佩戴口罩。
3、安排至餐飲場所消費時,應嚴格遵守實聯制,落實衛生防護措施。
4、倘旅客於行程中發生發燒等不適症狀,應妥善照顧並協助旅客就醫。
(三)行程結束後:請業者依旅行業管理規則之規定,妥善保管旅客資料1年。倘發生旅遊團體旅客確診時,旅行業者應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進行疫調,必要時應協助衛生機關通知同團接觸者執行居家隔離、自主健康管理或自我健康監測等各項防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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