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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辦理國旅券實施作業要點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據「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五款規定,並配合行政院振興五倍券政策,辧理國旅券(以下簡稱本券),增進觀光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需經費以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支應。

三、發放對象:具有本國籍或取得合法居留證件之非本國籍人民。

四、本券每份面額新臺幣一千元,採數位(二維碼)形式發放。本券使用期間自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止。

五、本券適用業者如下:(一) 旅行業:經本局核准設立並登錄在第二代旅行業管理系統,且未經本局處分暫停獎補助之業者。(二) 旅宿業:依法取得觀光旅館業執照之觀光旅館業或取得登記證之旅館及民宿,且無本局公告不具參加國旅券活動資格者。(三) 觀光遊樂業:取得觀光遊樂業執照之業者。(四) 領有溫泉標章且非其他機關配合行政院五倍振興券措施適用對象之業者。(五) 本局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主辦促參案之業者。(六) 經濟部核准之觀光工廠。

六、本券適用業者申請及審核程序如下:(一) 符合前點資格要件之業者,應至本局抵用平臺登錄基本資料,並提供支付款項撥付之帳戶。(二) 適用業者經本局審核前款基本資料、應備文件及帳戶齊備者,始完成註冊程序,取得收受本券之資格。(三) 適用業者未依規定程序註冊登錄,本局不予受理其申請;經審核如需補正者,本局得要求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七、本券領取及使用方式如下:(一) 發放對象至行政院振興共通平臺登記加與國旅券抽籤。(二) 中籤民眾至本局抵用平臺取得本券二維碼,前往適用業者抵用消費。(三) 本券限折抵一次使用,同一商品得使用多組本券,不得找零、轉售,亦不得兌換成現金、商品禮券、現金禮券,或其他以電子、磁力、光學等形式儲存為金錢價值之使用。(四) 本券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八、適用業者之活動參與、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應依本局規定辦理,並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十日前,完成收受本券之交易明細確認。

九、發放對象登記領取本券時,須確保登錄資料之正確性及真實性,如有不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十、適用業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對所提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並應符合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如有不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十一、適用業者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本局得停止其收受國旅券權限。適用業者申請支付款項有隱匿不實、造假、虛報、浮報等情事者,或有向其他機關申請同項目支付款項者,應依本局所定期限繳回該部分款項。本局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申請支付案件或適用業者酌減嗣後支付款項或停止支付,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對該適用業者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二、本要點相關行政作業,本局必要時得委由民間機構或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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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辦理國旅券實施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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