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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_為配合相關防疫措施,避免旅遊糾紛,請貴會轉知所屬綜合及甲種旅行社會員,在我國及旅遊目的地國國境未開放前,不得預先包裝販售旅遊行程,或於招攬文件推薦國外遊程。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103003581號

 

主旨:為配合相關防疫措施,避免旅遊糾紛,請貴會轉知所屬綜合及甲種旅行社會員,在我國及旅遊目的地國國境未開放前,不得預先包裝販售旅遊行程,或於招攬文件推薦國外遊程,請查照。

說明:

一、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0條第2項規定,旅行業刊登廣告內容應與旅遊文件相符合,不得有內容誇大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次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規定:「(第1項)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第2項)企業經營者之商品或服務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復依前揭規則第49條第8款及第18款規定:「旅行業不得有下列行為:八、安排之旅遊活動違反我國或旅遊當地法令者。……十八、經營旅行業務不遵守交通部觀光局管理監督之規定者。」。違反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3項處罰。

二、查本局為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對國際疫情發展研判及邊境風險管制等防疫措施,於109年3月19日公告暫停旅行業組團赴國外旅遊及接待來臺觀光團體入境,國人應避免所有非必要之出國旅遊,是以在國外旅遊禁令尚未解除前(除帛琉外),旅行社不得安排國外旅遊。惟民眾如有赴國外需求,旅行社仍可經營旅客代訂購出國機票或國外住宿服務,先予敘明。

三、復考量出國旅遊風險難以評估,防疫措施仍有維持之必要,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旅行社,在我國及旅遊目的地國國境未開放前,不得預先包裝販售國外旅遊行程,或於招攬文件推薦國外遊程,並避免使用「預購」、「預訂」、「預售」等銷售方式招攬旅客,請旅行業者確實遵守上開規範。



 
附件名稱格式
交通部觀光局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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