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觀宿字第1100601330號
主旨:
檢送本局110年7月22日觀宿字第11006011801號令修正發布「交通部觀光局振興觀光產業融資貸款信用保證要點」發布令及行政規則各1份,請惠予轉知各銀行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因全球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影響,且國內疫情警戒持續,國境亦未全面解封,考量疫情對目前觀光產業營運影響仍大,配合立法院已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延長至110年6月30日及行政院於110年6月3日函文同意交通部修訂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為協助觀光業者維持營運,使政府有限資源發揮最大效益,協助更多受疫情影響事業取得振興所需資金,爰提高貸款融資額度、再延長周轉金利息補貼期限及承貸金融機構申請利息補貼相關作業程序。
二、修正後要點名稱為「交通部觀光局振興觀光產業融資信用保證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要點」,修正後規定重點說明如下:(一)旅行業、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每家企業資本性融資累計最高新臺幣5,000萬元;周轉金貸款:最高新臺幣3,000萬元。(二)已辦妥商業登記或稅籍登記之民宿:每家民宿申請資本性融資累計最高新臺幣2,000萬;周轉金貸款累計最高新臺幣1,000萬元。(三)修正周轉金利息補貼期限為2年。
三、考量疫情對目前觀光產業營運影響仍持續增大,懇請轉知各金融機構惠予協助並提供觀光產業所需融資資金,以協助產業共同度過受疫情影響所遭受之營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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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名稱 | 格式 | 交通部觀光局振興觀光產業融資貸款信用保證要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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