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1030009402號
主 旨: 檢送「交通部觀光局補貼旅行業薪資費用實施要點」修正規定,請貴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旅行業者,請查照。
說 明: 一、案緣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對旅行業衝擊不斷擴大,已造成經營上困境,並影響從業人員生計等問題,本局繼於去(109)年4月14日訂定發布「交通部觀光局補貼旅行業營運及薪資費用實施要點」、8月19日訂定發布「交通部觀光局補貼旅行業薪資費用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以來,已實施補貼達9個月(109年4月至12月);惟考量國外疫情持續嚴峻,旅行業者經營困境仍未紓緩,為避免旅行業從業人員大量失業,規劃延長補貼期間至今(110)年3月31日止,爰修正本要點。 二、修正規定內容重點如下: (一)修正補貼對象條件。(第2點) (二)修正補貼期間。(第3點) (三)修正檢附之文件資料。(第4點) (四)修正受理期間及申請方式限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掛號郵件辦理。(第5點) (五)增列補貼對象如有違法情事本局得以停止其嗣後獎(補)助申請。(第7點) 三、檢附新修正「交通部觀光局補貼旅行業薪資費用實施要點」規定,或請逕自上網於本局行政資訊系統(網址:http://admin.taiwan.net.tw/)查詢及下載使用。 四、副本抄送未設公會地區之綜合、甲種旅行社者。
11030009402-1 11030009402-2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