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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_交通部觀光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就設立未滿2年並具有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會員資格之旅行業得申請暫時發還保證金等事宜之公告...(觀業字第1103000866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103000866號

主  旨:
檢送本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就設立未滿2年並具有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會員資格之旅行業得申請暫時發還保證金等事宜之公告1份,請轉知貴屬會員業者,請 查照。

說  明:
一、按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嚴重衝擊旅行業營運,為協助旅行業暫時紓困及短期資金調度運用,本局前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64條第2項規定,於109年4月6日觀業字第10930009691號、109年10月7日觀業字第10930041372號公告,同意未滿2年並具有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會員資格之旅行業者,得申請暫時發還保證金,並得於原規定期限屆滿前1個月內向本局提出申請延緩繳納原暫時發還之保證金,其延緩期限並以6個月為限,合先敘明。
二、鑒於目前國際疫情仍嚴峻,加以跨國旅遊業務大部分停擺,嚴重影響旅行業營收,爰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64條第2項規定,再次公告設立未滿2年並具有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會員資格之旅行業,得向本局申請暫時發還原繳保證金十分之九,不受同規則第12條第1項第2款第6目有關2年期間規定之限制,請轉知符合資格之所屬會員旅行業得向本局申請暫時發還原繳保證金十分之九,惟申請暫時發還保證金期間不予列入前開2年期間之計算。
三、另前業已申請暫時發還或延緩繳納保證金之旅行業者,考量國際疫情仍未減緩,爰同意該等業者得於原規定期限屆滿前1個月內向本局提出申請延緩繳納原暫時發還之保證金,其延緩期限並以6個月為限;如逾期未提出申請,且亦未依規定繳足保證金者,將依發展觀光條例第30條第3項規定,廢止其旅行業執照。

1103000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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