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品保協會 | 交通資訊 | 聯絡我們 | 快速搜尋

123會員入會.出會.退會公告
123旅行購物保障商店出會.退會公告
123相關旅遊單位函文
123航空.飯店.景區訊息
123協會與旅遊快訊

首頁 > 最新消息 > 相關旅遊單位函文
函轉_有關貴協會建請本局同意就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之旅行業已繳之保證金...(觀業字第1100904192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100904192號

主  旨:
有關貴協會建請本局同意就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之旅行業已繳之保證金,准予開放保證金存單質借8成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一、復貴協會110年3月8日旅品字第1100400208號函。
二、查貴協會前以109年2月13日旅品字第1090070154號函建請本局同意發還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之保證金8成一案,本局前以109年2月19日觀業字第1090903743號函復貴協會在案,有關旅行業辦理旨揭業務應繳納保證金,係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10條與第11條之規定,旅行業倘有相關資金需求,可依許可辦法第11條規定,向本局申請廢止辦理相關業務之核准並發還相關保證金。
三、有關貴協會來文建議旨案一事,查上開許可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旅行業向本局繳納之保證金,經本局依規定廢止或旅行業自行申請廢止辦理陸客來臺觀光活動業務,得向本局申請發還保證金,或有依法應扣繳、支應金額或被依法強制執行等情形,由本局扣除後發還保證金。又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行業保證金繳納之收取保管及支付作業要點」第2點第4款規定,旅行業保證金之定存單由本局保管,除因上開許可辦法有關保證金之扣繳、支應或被依法強制執行等法定事由外,不得實行或消滅質權。貴協會所提建議意見與上開法令規定未符,本局依法不得就旅行業保證金存單質借。
四、有關本局為因應旅行業受疫情嚴重衝擊影響,已提出各項紓困措施及振興方案,以提供業者各項紓困補助,協助業者渡過經營困境。是以,旅行業倘有相關資金需求,可依上開許可辦法第11條規定,向本局申請廢止辦理相關業務之核准並發還相關保證金,本局將儘速辦理相關發還作業;後續旅行業如因業務需要再次申辦該接待業務,本局並將儘速辦理審查與核准程序。至日後再申辦時之相關業務資格要件所涉有關接待旅客外匯實績一節,本局將視疫情情勢與衝擊,適時予以審酌考量,並將加快審議作業,以利業界申請,盡力協助業者。



 
 
 

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
10470 台北巿民權東路2段9號5樓
電話:(02)2599-5088 傳真:(02)2599-2989 E-mail:[email protected]

版權所有 copyright © Travel Quality Assurance Associ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