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103000263號
主 旨: 為因應COVID-19疫情影響,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旅行社,於疫情期間辦理旅遊時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 明: 一、為防範COVID19社區感染風險,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本(110)年1月19日再次提醒集會活動之主辦單位,應依循指揮中心公布之「COVID-19(武漢肺炎)因應指引:公眾集會」,妥為評估該活動舉辦之必要性及相關風險程度,若決定舉辦,應訂定完整防疫應變計畫,落實防疫相關準備及措施。若無法於活動前嚴格執行完整風險評估,並規劃完善之防疫配套措施,指揮中心強烈建議取消或延後舉辦。前揭「集會活動」廣義解釋包含旅遊之聚眾活動。 二、另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針對不同對象訂定不同介入措施:1.居家隔離。2.居家檢疫。3.加強自主健康管理。4.自主健康管理。 三、綜上,旅行業於疫情期間舉辦旅遊時,請配合下列事項: (一)於招攬文件載明「有呼吸道症狀者,應儘速就醫後在家休養,避免參加旅遊。有發燒者(耳溫38C;額溫37.5C)者,直至未使用解熱劑/退燒藥且不再發燒24小時後,才可參加旅遊,如旅遊開始當日未達此標准,應避免參加。另如屬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之對象,亦應避免參加」,並於旅客參團報名前告知。 (二)有關解約退費原則: 1、出發前,旅客如列入「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對象,任何一方得解除契約,且不負損害賠償責任,惟旅行社如有支付旅遊所需之必要費用,應檢附前揭費用單據,經核實後予以扣除,並將餘款退還旅客。 2、出發當日,旅客如有發燒者(耳溫38;額溫37.5C)者、曾發燒直至未使用解熱劑/退燒藥且不再發燒未達24小時或列入「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對象,旅行社如有支付旅遊所需之必要費用,應檢附前揭費用單據,經核實後予以扣除,並將餘款退還旅客。 3、旅遊途中: (1)旅客有發燒、呼吸道症狀或腹瀉等症狀,應協助旅客就醫,旅行社如有支付旅遊所需之必要費用,應檢附前揭費用單據,經核實後予以扣除,並將餘款退還旅客。 (2)旅客列入「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對象,旅行社應為旅客安排返回原出發地或經雙方協議之適當地點,旅行社如有支付旅遊所需之必要費用,應檢附前揭費用單據,經核實後予以扣除,並將餘款退還旅客。 四、檢附「COVID-19(武漢肺炎)因應指引:公眾集會」1份。 五、副本抄送未設公會地區之旅行社,請依前揭事項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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