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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_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請轉知所屬會員旅行社不得廣告販售未經航政主管機關特許航線之國內跳島郵輪行程...(觀業字第1093004685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093004685號

主  旨: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請轉知所屬會員旅行社不得廣告販售未經航政主管機關特許航線之國內跳島郵輪行程,以避免旅遊糾紛,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0條第2項規定,旅行業刊登廣告內容應與旅遊文件相符合,不得有內容誇大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同規則第49條第13款規定,旅行業不得有違反交易誠信原則之行為;同條第18款規定,經營旅行業務需遵守本局管理監督之規定。復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規定:「(第1項)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第2項)企業經營者之商品或服務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
二、邇來有旅行業者辦理國內跳島遊輪行程,惟查部分航線尚未經航政主管機關特許,即刊登廣告招攬消費者參加,倘於履約出發日該航線仍未特許,依前揭規定,旅行業應負廣告不實責任,爰請旅行業者於郵輪航線未獲航政主管機關特許前,勿廣告銷售相關郵輪旅遊商品,避免引發爭議。
三、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及配合疫情防控作為,本局亦將加強查核,旅行業如有違反上開規定者,將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3項規定裁罰。
四、副本抄送未設公會地區之旅行社,亦請切實依上述說明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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