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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_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請轉知所屬綜合、甲種會員旅行社於本局解除旅行業辦理組團赴國外旅遊之限制前,不得販售國外旅遊行程,以避免旅遊糾紛...(觀業字第1093004476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093004476號

主  旨: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請轉知所屬綜合、甲種會員旅行社於本局解除旅行業辦理組團赴國外旅遊之限制前,不得販售國外旅遊行程,以避免旅遊糾紛,請 查照。

說  明:
一、本局日前於旅展現場查核發現部分旅行社販售國外旅遊行程,考量全球新冠肺炎疫情仍嚴峻,難以預料各國開放國際旅遊之期程,加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目前尚未解除邊境管制,故就旅行業販售國外旅遊行程,是否能如期出發及機位、住宿等旅遊相關服務,尚屬不確定,再者,業者收取旅遊費用後,日後如因經營不善發生停、歇業情事,不無增加履約風險,將嚴重影響消費者權益,爰請貴會轉知所屬綜合、甲種會員旅行社,暫不得販售國外旅遊行程。
二、按旅行業管理規則第49條第18款規定:「旅行業不得有下列行為:十八、經營旅行業務不遵守交通部觀光局管理監督之規定者。」,旅行業如有違反上開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3項規定,本局得視情節輕重,令限期改善或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及配合疫情防控作為,本局亦將加強查核,如經查獲有違反規定者,將依法處罰。
三、另本局將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之邊境管制情況適時因應調整相關作為。
四、副本抄送未設公會地區之綜合、甲種旅行社,亦請切實依上述說明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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