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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_「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6條、第28條及「旅行業管理規則」第14條、第16條修正發布施行...(觀業字第1090928140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090928140號

主  旨:
「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6條、第28條及「旅行業管理規則」第14條、第16條,業經交通部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以交路(一)字第10982004445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請轉知所屬會員,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交通部109年10月22日交路(一)字第10982004441號書函副本、第10982004442號、第10982004443號、10982004444函副本辦理。
二、旨揭法規修正重點如次:
(一)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1、第6條:本條原第2項及第3項規定乃為因應稀少外語導遊人力不足所為權宜性措施,為回歸發展觀光條例第32條第1項規定之導遊人員考試制度,並與實務需求相貼近,爰將已領取外語導遊人員執業證者,取得符合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外語能力合格認定基準,得加註該語言別,及已領取導遊人員執業證者,經本局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舉辦其他外語訓練合格,得加註該訓練合格語言別之規定予以刪除,並就前已依本條原第2項規定加註該語言別者,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增訂其過渡條款,俾資適用。
2、第28條:針對導遊人員之違規行為,交通部已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7條授權訂定其處罰之裁罰標準(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第10條附表6),本條規定已無存在必要,爰予以刪除。
(二)旅行業管理規則:
1、第14條:配合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之公司法第30條規定,修正旅行業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之消極資格。
2、第16條:因應網際網路交易時代潮流趨勢,降低旅行業經營成本,放寬旅行業得與其他營利事業共同使用同一處所,並應有明顯之區隔空間,俾供交易相對人辨識。
三、有關旨揭修正發布之法規全文,詳請參見本局行政資訊網(http://admin.taiwan.net.tw/)之觀光法規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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