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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_為保障消費者權益,避免旅遊糾紛,請轉知所屬會員旅行社不得販售未指定出發日期之旅遊行程...(觀業字第10909264911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0909264911號

主  旨: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避免旅遊糾紛,請轉知所屬會員旅行社不得販售未指定出發日期之旅遊行程,以免觸法受罰,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109年9月29日府授法消服字第1090237116號函辦理。
二、按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6條規定:「綜合旅行業以包辦旅遊方式辦理國內外團體旅遊,應預先擬定計畫,訂定旅行目的地、日程、旅客所能享用之運輸、住宿、膳食、遊覽、服務之內容及品質、投保責任保險與履約保證保險及其保險金額,以及旅客所應繳付之費用,並登載於招攬文件,始得自行組團…。前項關於應登載於招攬文件事項之規定,於甲種旅行業辦理國內外團體旅遊,及乙種旅行業辦理國內團體旅遊時,準用之。」、第30條第1項規定:「旅行業為舉辦旅遊刊登於新聞紙、雜誌、電腦網路及其他大眾傳播工具之廣告,應載明旅遊行程名稱、出發之地點、日期及旅遊天數、旅遊費用、投保責任保險與履約保證保險及其保險金額、公司名稱、種類、註冊編號及電話。但綜合旅行業得以註冊之服務標章替代公司名稱。」、第49條第14款及第17款規定:「旅行業不得有下列行為:十四、非舉辦旅遊,而假藉其他名義向不特定人收取款項或資金。…十七、販售旅遊行程,未於訂購文件明確記載旅客之出發日期者。」,旅行業如有違反上開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3項規定,本局得視情節輕重,令限期改善或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三、據臺中市政府前函告稱:「部分旅行業者於109年9月18日至21日大台中國際展覽館舉辦『2020台中烏日旅遊展』期間,大量促銷並販售未載明出發期日之國外旅遊行程,業者在其廣告及招攬文宣中未載明出發日期;且有收取消費者訂金即簽訂未載明出發日期之訂購文件等銷售行為,並宣稱3年內保證可擇團參加,若3年後仍未出團,則承諾無息退費。」等情,核已涉及違反前揭規則之規定。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滌除業者履約風險,避免旅遊糾紛,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旅行社應切實遵守前揭規則規定,就所販售旅遊行程之招攬文件、廣告及訂購文件等,均應詳實載明出發日期,不得販售未指定出發日期之旅遊行程,本局將於旅展現場加強查核,如經查獲有違反規定者,將依法處罰。
四、副本抄送未設公會地區之旅行社,亦請切實依上述說明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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