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發文字號:林鐵服字第1090003930號
主 旨: 惠請貴單位協助宣導「鐵路禁止行人通行」勿安排行走鐵路行程,以維護旅客及行車安全,請 查照。
說 明: 爾來發生旅客行走阿里山林業鐵路,影響旅客及行車安全,依鐵路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行人、車輛不得在鐵路路線、橋梁、隧道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通行。」;同法第70條規定,違反上述規定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