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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_€檢送「交通部觀光局辦理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員工薪資補貼要點」...(觀業字第1093001230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093001230號

主  旨:
檢送「交通部觀光局辦理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員工薪資補貼要點」、「交通部觀光局協助民宿紓困補貼實施要點」、「交通部觀光局補貼旅行業營運及薪資費用實施要點」、「交通部觀光局辦理觀光遊樂業營運及薪資費用補貼實施要點」、 「交通部觀光局補貼導遊與領隊人員及國民旅遊隨團服務人員生計費用實施要點」,詳如說明,請協助轉知所屬會員業者,請 查照。

說  明:
一、隨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日益嚴峻,對各行各業衝擊不斷擴大,已造成業界經營困境,並影響從業人員生計等問題。本局為辦理上開觀光產業(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旅行業及觀光遊樂業)減輕其營運及薪資負擔補貼事項及穩定就業環境,爰研提旨揭相關產業補貼措施,並自109年4月14日起實施。
二、有關重點摘要如次:(請參閱要點規定)
(一)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員工薪資補貼:
1、訂定「交通部觀光局辦理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員工薪資補貼要點」。
2、補貼對象:為營業中且依法取得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之觀光旅館業及領有旅館業登記證之旅館業者,並符合業績衰退達5成以上,且未實施減班休息措施且未協商減薪或減薪未達2成。
3、補貼金額: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員工薪資成本補貼金額,依其員工人數及減薪前之薪資為基準,補貼每人每月薪資40%,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下同)2萬元,共3個月。
(二)民宿紓困補貼:
1、訂定「交通部觀光局協助受重大疫情影響民宿紓困補貼實施要點」。
2、補貼對象:依發展觀光條例於108年12月31日前取得登記證,且申請時已辦妥商業登記或稅籍登記之民宿。
3、補貼金額:獲本局頒發好客民宿標章且在有效期限內之民宿每家10萬元,其他民宿每家新臺幣5萬元。
(三)旅行業營運及薪資費用補貼:
1、訂定「交通部觀光局補貼旅行業營運及薪資費用實施要點(草案)」。
2、補貼對象:為國內營業中合法之旅行業者,並符合業績衰退達5成以上,未實施減班休息且減薪未達2成。
3、補貼金額,分為:
(1)營運費用補貼:每家(補貼對象)總公司每月補貼10萬元,每家分公司每月補貼5萬元,連續補助3個月,經費計11億元。
(2)薪資費用補貼:依實際在職且未採勞動部減班休息補助方案或減薪未達2成之員工計算,並以薪資減少前業者實際支付之薪資為基準,補貼每人每月薪資4成,最高2萬元,共3個月。
(四)觀光遊樂業營運及薪資成本補貼:
1、訂定「交通部觀光局辦理觀光遊樂業營運及薪資成本補貼實施要點」。
2、補貼對象:指業績衰退達5成以上之觀光遊樂業者。
3、補貼金額,分為:
(1)營運成本補貼:共有25家業者,每家補貼20萬元,共3個月,經費計500萬元。
(2)薪資成本補貼:依實際在職且未採勞動部減班休息補助方案或減薪未達2成之員工人數計算,並以薪資減少前業者實際支付之薪資為基準,補貼每人每月薪資40%,最高不超過2萬元,共3個月。
(五)導遊與領隊人員及國民旅遊隨團服務人員生計費用補貼:
1、訂定「交通部觀光局補貼導遊與領隊人員及國民旅遊隨團服務人員生計費用實施要點」。
2、補貼對象:
(1)未任職旅行業且領有有效導遊人員執業證或領隊人員執業證,並於1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下稱最近1年內)實際執業者。
(2)未任職旅行業之國民旅遊隨團服務人員,且於最近1年內期間,曾受合法旅行業派遣隨團服務者。
3、補貼金額:
(1)導遊及領隊人員,每月補貼1萬元。
(2)國民旅遊團服務人員,每月補貼1萬元。
三、請貴會惠予轉知所屬會員業者。
四、副本抄送未設公會地區之旅行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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