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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_「旅行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業經交通部於108年9月23日以交路(一)字第10882003905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觀業字第1080921203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080921203號

主  旨:
「旅行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業經交通部於108年9月23日以交路(一)字第10882003905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請轉知所屬會員,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交通部108年9月23日交路(一)字第10882003902號、第10882003903號、第10882003904號函副本、第10882003901號書函副本辦理。
二、旨揭法規修正重點如次:
(一)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條:明確規範乙種旅行業之經營業務範圍。
(二)旅行業管理規則第11條:調降乙種旅行業實收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120萬元;增設分公司則調降為須增資60萬元。
(三)旅行業管理規則第17條:配合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之公司法第4條業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爰將外國旅行業設立分公司之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四)旅行業管理規則第18條:配合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之公司法第386條業將外國公司申請代表人辦事處「備案」之規定,修正為「登記」,爰將外國旅行業設置代表人之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五)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3條:配合第3條修正乙種旅行業之經營業務範圍,規定辦理取得合法居留證件之外國人、香港、澳門居民及大陸地人民國內旅遊者,不適用旅行業應派遣或僱用導遊人員之規定。
(六)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5條:因應電腦及網路科技運用資料存取方式多元,刪除旅行業辦理旅遊業務其旅遊文件、繳費收據及旅遊契約書應設置專櫃保管之規定。
(七)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1條:規定旅行業以商標招攬旅客,其商標所有權及申請備查之主體,限於以旅行業名義申請商標註冊者。
(八)旅行業管理規則第49條:增訂旅行業不得販售未記載出發日期之旅遊行程。
三、有關旨揭修正發布之法規全文,詳請參見本局行政資訊網(http://admin.taiwan.net.tw/)之觀光法規查閱。
四、副本抄送未設公會地區之旅行社及財團法人台灣觀光協會。

旅行業管理規則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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