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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_有關旅行社廣告銷售包機相關旅遊商品時,請依說明項辦理...(觀業字第1080912330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080912330號

主  旨:
請貴會轉知所屬綜合及甲種旅行社會員,有關旅行社廣告銷售包機相關旅遊商品時,請依說明項辦理,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稱民航局)108年6月10日空運管字第1085013873號函辦理。
二、為維護旅客權益及飛航安全,民航局對於定期航班及包機皆有事前申請程序,鑑於遠東航空近日發生無預警取消航班事件,且目前民航局仍對該公司之MD機隊總飛時為限制管理,為使日後航空公司發生其他突發狀況時之機票款或機位訂金退費等事宜能獲明快處理,減少消費糾紛,請相關綜合、甲種旅行社與航空公司簽訂旅遊包機契約時,應將前揭狀況發生時雙方權利義務納入契約規範,俾有效保障旅行社及旅客權益。
三、依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3條規定,定期航線及包機應申請該局完成航務、機務審查及試航合格後核發航線證書,始得營業;另同規則第16條至第22條已明定各類飛航申請應遵守之規範,其中依第16條及第18條規定,包機經該局核准前,不得在臺招攬客貨。復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0條第2項規定:「…廣告內容應與旅遊文件相符合,不得有內容誇大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爰於包機未經民航局核准前,勿先廣告行銷或銷售相關旅遊商品,避免引發消費爭議。
四、另針對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已取得合法罷工權,請就未來可能發生之罷工事件,預為因應,依法妥處旅客權益事宜;另為分擔航班不確定性風險,請向旅客宣導購買含預定班機發生「罷工」事件導致班機(行程)延誤、行程取消等狀況之旅遊不便險。
五、副本抄送未設公會地區之綜合及甲種旅行社,請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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