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0830004832號
主 旨: 檢送修正「交通部觀光局輔導旅行業推廣擴大國旅暖冬遊補助要點」,如說明,請貴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旅行業者,請 查照。
說 明: 一、本局辦理「擴大國旅暖冬遊」方案,業於107年12月28日修正發布「交通觀光局輔導旅行業推廣擴大國旅赧冬遊補助要點」(以下稱補助要點),實施期程自108年1月1日起至31日止。惟旅行業組團前往金門縣、連江縣及澎湖縣等離島地區,多搭乘飛機往返,依旅遊市場現況,部份航空公司會委託少數旅行社為該公司票務中心,致其他旅行社購買團體票只能透過航空公司合作的主要旅行社,並且收執「代收轉付」收據,而無法取得航空公司開具之原始憑證,因此與修正前之補助要點規定有違,為配合實務作法,爰修正旨揭要點第7點規定。 二、有關修正內容:前項原始憑證,應以正本核銷,不得以影本或代收轉付收據代替。但航空團體機票得以代收轉付代替(修正規定第7點第2項)。 三、檢附修正「交通觀光局輔導旅行業推廣擴大國旅赧冬遊補助要點」規定,或請逕自上網於本局行政資訊系統(網址:http://admin.taiwan.net.tw/)查詢及載使用。 四、副本抄送未設公會地區之旅行業者。
交通觀光局輔導旅行業推廣擴大國旅赧冬遊補助要點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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