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083000216號
主 旨: 為配合政府政策,防範非洲豬瘟入侵,請轉知所屬綜合、甲種旅行業辦理旅遊時,務必加強宣導出入境旅客勿違法攜帶豬肉產品入境,以免觸法受罰,請 查照。
說 明: 一、按發展觀光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旅行業有損害國家利益行為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業執照。同條第3項規定,旅行業之受僱人員有第1項行為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二、鑒於目前正值非洲豬瘟防疫期間,為配合政府各項防疫整備作為,以防患非洲豬瘟病疫於未然,請旅行業及隨團領隊、導遊人員加強向出入境旅客宣導勿攜帶豬肉產品入境,違者將遭受重罰(可裁罰新臺幣100萬元)。另請旅行業及領隊人員於辦理國人出國旅遊及執行帶團工作時,應避免安排前往國外疫區畜牧場所參觀,俾有效防堵非洲豬瘟發生及傳播之風險。 三、關於旅行業及領隊人員執行業務時,如有自行或透過旅客攜帶豬肉產品入境且經查獲者,除由疫政主管機關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查處外,本局亦將依前揭條例規定,視其情節輕重分別裁罰。 四、副本抄送未設公會地區之綜合、甲種旅行業,亦請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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