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070922151號
主 旨: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0條、第31條、第47條,業經交通部於107年10月19日以交路(一)字第10782004675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檢送發布令影本暨法規條文,請轉知所屬會員知照,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交通部107年10月19日交路(一)字第10782004671號書函副本、第10782004673號、第10782004674號、第10782004672號函副本辦理。 二、旨揭法規修正重點如次: (一)將「服務標章」之用語修正為「商標」,使相關用語具一致性。(修正條文第30條、第31條、第47條) (二)修正新籌設旅行業者使用相類似名稱之規定,在既有旅行社同意且未損及消費者權益下,得使用相類似名稱。 (修正條文第47條) 三、有關旨揭修正發布之法規全文,詳請參見本局行政資訊網(http://admin.taiwan.net.tw/)之觀光法規查閱。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0條、第31條、第47條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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