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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_辦理旅遊業務應確實依規定與旅客簽訂書面契約...(觀業字第1073002178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073002178號

主  旨:
請貴會惠予協助轉知所屬會員,辦理旅遊業務應確實依規定與旅客簽訂書面契約,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29條:「旅行業辦理團體旅遊或個別旅客旅遊時,應與旅客訂定書面契約。」,及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7條規定:「甲種旅行業…或乙種旅行業代理綜合旅行業招攬…業務,應經綜合旅行業之委託,並以綜合旅行業名義與旅客簽定旅遊契約。前項旅遊契約應由該銷售旅行業副署。」、第28條:「旅行業經營自行組團業務,非經旅客書面同意,不得將該旅行業務轉讓其他旅行業辦理。旅行業受理前項旅行業務之轉讓時,應與旅客重新簽訂旅遊契約。」。
二、依前揭規定,旅行業經營自行組團業務,應與旅客簽訂契約,倘將相關旅遊業務轉讓予其他旅行業辦理,則應先經旅客書面同意,並由受轉讓業務之旅行業重新與旅客簽訂契約;另甲種、乙種旅行業代理綜合旅行業招攬旅遊業務,仍應由綜合旅行業與旅客簽訂契約,並由前揭招攬業務之甲種、乙種旅行業於契約副署。查前揭規範之目的,係為確定旅遊契約之當事人,及當事人間權利義務之關係,避免因履約責任不明,而危及交易安全及損及旅客權益。
三、本局業於106年10月27日以觀業字第1050923866號函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應落實相關規定,惟本局近期查悉多起甲種、乙種旅行業代理綜合旅行業招攬旅遊業務,以自己名義與旅客簽訂契約,復再與綜合旅行業簽訂合團契約,相關業務操作模式,已違反前揭規定,為維護旅客權益,爰再次請貴會務必協助轉知所屬會員,應確實遵守前揭規定。
四、本局後續將持續加強執法力道與密度,倘查有違規將依法裁罰,以維護旅遊市場秩序。
五、副本抄送未設公會地區之旅行業,亦請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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