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073001738號
主 旨: 檢送修正「交通部觀光局補助旅行業推廣花蓮縣旅遊實施要點」1件,請協助轉知所屬會員廣為運用,請 查照。
說 明: 一、本局為振興花蓮地區觀光產業與衡酌0206花蓮地震影響當地觀光產業,前於107年2月26日發布「交通部觀光局補助旅行業推廣花蓮縣旅遊實施要點」,並自同年月23日生效,為擴大效益爰修正旨揭要點,藉以振興當地觀光產業,並自107年4月16日生效。 二、前述修正要點重點簡述如下(請參閱修正要點規定): (一)補助對象明訂限定國人。(修正規定第三點) (二)補助項目新增船舶費用。(修正規定第四點) (三)新增船舶補助之限制。(修正規定第五點) (四)補助限制團數審查順序,修正為八團。(修正規定第八點) (五)明定旅遊最後組團赴花蓮旅遊期限為107年6月30日及申請期限為107年7月31日。(修正規定第十點)。 三、檢附修正「交通部觀光局補助旅行業推廣花蓮縣旅遊實施要點」規定及相關申請表格1份,或請逕自上網於本局行政資訊網(http://admin.taiwan.net.tw/)查詢及下載使用。 四、請鼓勵所屬會員業者踴躍參與花蓮縣旅遊推廣活動,以提振當地觀光產業收益。 五、副本抄送未設公會地區之旅行業者,請踴躍包裝旅遊產品推廣當地旅遊。
交通部觀光局補助旅行業推廣花蓮縣旅遊實施要點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