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1070904370號
主 旨: 有關交通部函轉勞動部107年2月27日公告發布「指定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4項行業」及「核定旅行業之導遊及領隊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等案,請惠予協助轉知所屬會員周知,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交通部107年3月5日交路字第1070005976號及第1070005982號函辦理(影附原函及其附件)。 二、有關「指定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4項行業」一節: (一)旅行業因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例假規定時,實有窒礙難行之處,嗣經勞動部邀集勞、資、政、學代表審慎研議後,確有適用調整例假例外規定之必要,指定旅行業於符合「性質特殊」(勞工於國外、船艦、航空器執行職務)例外型態之情形時,為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4項之行業。 (二)復旅行業業者有上述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4項調整例假例外規定之必要,得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5項規定:「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得例外於 每7日週期內調整所定之例假。 三、有關「核定旅行業之導遊及領隊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一節: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二 、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二)因導遊、領隊人員於旅程中除應依約履行約定事項、行程及確保隨團旅客安全,如遇突發緊急狀況,亦應即時協助,對於旅遊行程及出團旅客具有相當之責任義務,考量該等工作者在工作時間安排,宜符合上開規定之適用,爰勞動部核定公告該等工作者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 之1之工作者。 四、副本抄送未設公會地區之旅行社。
指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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